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一、对从1998年1月1日起,已恢复按国家统一规定征税的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清理企业户数,规范纳税申报制度,敦促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和军人服务社的《证书》的认证工作,对持有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证书》的上述军队企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时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报地、州、市国税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逐户填写《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报批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此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6月30日前审核认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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