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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