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6-17  关注量:899  喜欢(111)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的有关条 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需要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州、市财政局审批。

  2、连锁经营企业要求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须由总店将连锁经营的有关资料(如批准其连锁经营的有关文件,连锁经营章 程、协议等)报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再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3、经批准实行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分店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并定期加强与总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足额入库。

  4、由于纳税地点变化,为保证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不受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跨地区连锁店的增值税纳税变更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年终由国税局、财政部门核对并办理签证,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核定后,统一办理地区间利益转移结算。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各县之间的转移,由地区财政局、国税局统一协调解决。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2、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3、2007年粮食 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