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社保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第五条 第二款及第十条 的规定,为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今年8月1日交接后能够顺利运转,经研究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清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地社保部门要按《清册》所例指标的内容认真填列,并于1998年7月15日前随同年初计划数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2.《缴费申报表》样式二份,一份为企业申报,一份为个体工商户申报。为了做好代征宣传工作,希望各级地税、社保部门务必在7月份最后一个征期内将此《申报表》向缴费单位及个人进行宣传,并通知缴费单位及个人于8月1日起到主管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3.其它有关问题、表格、票证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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