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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1998-08-12  关注量:764  喜欢(553)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问题。最近,国家对民族贸易县范围进行了调整,我省由原来的57个民族贸易县调整为68个。现将民贸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民族贸易县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中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新增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和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基层供销社从1998年7月1日起享受有关民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属民族贸易县现调整后不再属民族贸易县范围的县级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和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从1998年7月1日起不再享受有关民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恢复征税后,对其在免税期间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税款。

  三、民族贸易县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后,在免税期前购进未销售货物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增值税;免税期前留抵的税款不予退还,转入成本。

  四、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一律转入成本,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暂不作处理。

  五、对县级民贸企业、供销社和县以下民贸企业、供销社承包、租赁给本企业职工经营的,凡承包人、承租人收支自行支配,只上交承包费、保职费的,不得享受民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民族贸易县具有烤烟经营权的基层供销社,其烤烟仍可按原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基层供销社应认真核算烤烟的进销项税额,对其他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烤烟税款,否则其烤烟和其他免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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