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举的免征营业税的保险险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文件规定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免税条件(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确定征免,凡达不到免税条 件的,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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