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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