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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11-30  关注量:532  喜欢(8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农税票证管理,保证征收业务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原省财政厅[1990]云财农税字第4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与现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212号文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自收现金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时限规定为:

  1、税务所(城区所、分局除外):限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限期10天之内结报。

  2、专管员:限额在200元以内(含200元),限期5天之内结报。

  以上两个条 件只要达到其中一条 ,就应结报税款。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旺征时期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期限、限额,可适当放宽和缩短。

  二、关于票证、税款损失核销处理

  1、票证损失核销处理和审批权限。发现票证长短或其他损失时,当事人应填写票证损失报告(包括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损失票证的种类、号码等)与本单位的查证调查落实材料及公安部门验证证明和县级局查的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局审批。

  在50份以内(含5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备案,50份以上100份以内(含10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查证落实后,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100份以上,各级查证落实后,逐级上报,并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无论是那一级的审批权限,在案件未结案前,都应作帐销案存处理。

  2、损失税款的处理和审批权限。损失税款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州市税务局备案;损失税款在200元以上100 0元以内(含1000元),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损失税款在1000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对损失票证、税款的处理。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税款损失的,除按损失票款核销权限审批外,还要对损失责任人进行一定处罚。具体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外的其他税票及视同票证管理的票证,损失票证在50份以内,挪用税款在200元以内,按每次损失票、款罚款。在500元以内,如贪污税款在200元以内,挪用税款在1000元以内,每发现一次罚款一倍。

  对金额虽小,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地要专案及时上报总局及有关部门。

  4、对假币的处理按特种印花税票的处理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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