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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10-23  关注量:513  喜欢(3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文件第三条 规定,经省局审核认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发电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以云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做好汇缴成员企业就地监管工作。

  二、根据文件第四条 规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为供、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三、根据文件第五条 规定,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06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的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文件第七条 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工资计算均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云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及分解指标报送省国税局及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的工资总额内的实际支出数税前扣除,如年终汇算清缴前工挂方案未批准,可按计划数税前扣除,下年度按批准方案作纳税调整。如不按规定报送工效挂钩方案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五、根据文件第九条 规定,云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缴的电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云南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扣除,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数额及开支范围进行认真核实认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其它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六、根据文件第十一条 规定,云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缴的电力企业的坏帐准备金由云南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统一计提,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提。省电力公司所属其它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独计提坏帐准备金。

  七、根据文件第十二条 规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每年应将所属企业当年的固定资产修理计划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据实在发生年度扣除。未经报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此文件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请云南省电力公司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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