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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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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