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征收入库的“两金”,属征收1995年度的应予退库; 属征收1994年及以前年度的不退库,欠交的仍应按原规定补征。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非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情况继续进行清理和补征,逐户办理结算。清欠结算工作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94)云财综字第4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欠交的“两金”必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补征入库。
三、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两金”的征集率、征收办法、缴库方式、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仍按(94)云财综字第16号和(94)云财综字第45号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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