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云政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沏执行:
一、甘蔗收入包括糖料蔗收入和果蔗收入。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收购方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收购金额无帐可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对自产自销的甘蔗,由生产者缴纳;无帐可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三、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规定,在征收甘蔗农业特产税时要随正税征收10%的地方附加。
四、对1998/1999年榨季的甘蔗农业特产税,部分地州已按自定税率征收的,应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税率补征入库。
五、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加强对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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