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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4-14  关注量:943  喜欢(9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企业不需在当期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除外),由企业按规定要求装订完毕后妥善保管备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未作统一规定的表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局统一印制报表的领购、发放及管理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货物清单》中的"应税货物名称"栏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实施后涉及到的计算机征管软件的修改、完善等,由省局负责。

  五、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务必于6月底前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于7月底以前将培训情况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局。

  六、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抵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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