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第2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垦企业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现就有关农垦企业农业特产税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农垦企业需要外运销售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地税征收机关可先开具“外运证”,待产品销售后及时结清税款再开具下次销售的“外运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随时掌握农垦企业的产品销售进度。
二、对个别困难企业,暂无资金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可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缴照顾,但今年的应缴税款,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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