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地税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稽查部门收到支票或取得开户银行的转帐收帐通知书后,应及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税收通用完税证”上加盖“转帐收讫”章 ,使现金和转帐缴纳方式区别开来。同时,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地税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稽查部门收到现金后,应及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税收通用完税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同时,应在当日或次日将收入现金及时存人“专户”。
三、当查补税款从“专户”解缴入库时,地税稽查部门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四、地税稽查部门收取现金罚款时,应填开“税收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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