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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7-17  关注量:1048  喜欢(386)

根据各地对汇缴成员单位清缴检查的情况,现对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查出应计未计收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核算企业的收人及成本费用。因此,检查中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有应计未计收人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等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规定,依法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都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因此,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1995年度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凡通过“应付工资”核算,计人企业工资总额的,暂不作纳税调查。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核算以及将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挤入成本费用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虚列成本费用问题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有的企业单位未设“所得税”科目问题我国1994年财税、外汇体制改革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二字[1994]19号)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排列,均增设了“所得税”科目和项目。

  因此,汇缴成员企业单位也应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相应增设有关科目和项目。

  六、关于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查增所得税是否补税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由于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了盈亏抵补,因此,凡对亏损企业单位查增的应税所得,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查减所得税是否退税问题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上年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查减上年应税所得的,应督促企业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当期损益,不能在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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