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异地开发扶贫的决定》(云政发[1999]67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中涉及的地方税收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异地开发扶贫的农户和参与异地开发扶贫、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
(一)异地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五年。
(二)异地搬迁农户在山地上新垦植或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七年。
(三)异地搬迁农户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对安置接收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劳务输出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的企业,在五年内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经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监测确认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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