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12-21  关注量:740  喜欢(15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一)需要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核销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的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00年1月31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并在年终统一计算扣除的,其省级主管机构应在2000年1月10日以前向省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二、坏帐损失的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坏帐损失的申报、审批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 996]6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9]2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呆帐损失的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就地纳税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在年度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呆帐损失准予核销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呆帐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总机构在省外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总机构审批核销的呆帐损失,企业的省级主管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审查核准后将有关情况通知各地国税机关,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以此作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批复数与省国税局审查核准数不一致和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调整。

  四、城乡信用社(含城市商业银行)的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收入和个人包销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3、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4、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

5、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它矿产品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