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 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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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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