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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