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经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储备的。
二、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按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和销售价销售,并且最低销售价格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如实际销售价超过最低销售价格的,实际销售价与最低销售价的价差收入可计入企业盈亏)的。
三、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将有关的批准文件报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免税确认手续。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 件的,不能免征增值税。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如何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报送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如何办理免税确认手续,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明确。
请依照执行。
相关阅读:
1、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5、关于联合举办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