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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9-03  关注量:404  喜欢(74)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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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1、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

2、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3、商业部关于恢复粮油调拨增减价的通知

4、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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