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外贸出口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的亏损补贴、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0]254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从外贸企业取得的亏损补贴、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件》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是货物的销售方以货物销售为条 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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