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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9-19  关注量:581  喜欢(21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做好2000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早汇算工作的布置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积极动员,抓紧部署,并协调税政、稽查、征管等部门,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税务干部,认真扎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税法宣传,做好内外辅导工作在汇算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各地要针对往年企业在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将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今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辅导、培训,帮助企业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调整,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各地还应加强税务干部的内部培训,使税务干部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按时完成。

  三、严格申报管理,加强申报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目的,就是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各地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报时间。要帮助和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申报期过后对未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企业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二是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各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好申报关,发现申报表中的逻辑错误,漏填漏报、漏项等应及时督促纳税人修改、补充或限期重报应税所得,切实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

  四、汇算检查工作采取稽查查核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汇算检查采取稽查查核方式,由稽查部门统一组织税务稽查。各地可根据对企业日常管理及汇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筛选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重点,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五、几项需要明确的政策

  (一)工资薪金的扣除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个别企业需要继续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在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据实扣除。

  3.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

  (二)资助支出的扣除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四)宣传促销费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0]104号规定:为支持企业做好业务宣传和促销活动,企业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五)广告费的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社会保险金的扣除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税前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七)企业财产损失的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税前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扣除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九)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税前扣除。

  (十)截留代收、代征费(基金)、未使用预提费用的税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代收、代征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等,未按有关规定上交,且从提取之日计算已满三年的,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利息费用,从计提之日计算满二年未交的部分,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认真做好汇算工作总结和报表汇总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汇算情况、税源调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地税局应于2001年5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和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度情况统计表等。省局将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评比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州、市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评比,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1.从今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将使用升级版汇总软件。新软件较原有软件在两个方面做了改变:

  (1)将原“股份制企业”经济性质区分为“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类型;

  (2)原报表中第22行改为“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第23行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增加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3、24行数字按年末数填报。

  2.从今年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度汇算统计中一律严格按照全部级次、省级、地区级、县级四个级次统计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以便掌握各级所得税收入。

  3.各地应于次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软盘报送省局,汇算总结后要附全部级次报表(即汇总报表),并由相应责任人签字盖章。

  (二)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度情况统计表该表于次年5月15日前报省局,不再按季度报送。金额单位为“万元”。

  (三)取消的报表以下几种报表今后不再要求上报省局:1.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2.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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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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