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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9-28  关注量:142  喜欢(2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工作,确保严格执法,文明征税,充分发挥查验征收点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源头征税,防止税收流失的积极作用,把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建成地方税务系统文明执法的窗口,现就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查验征收点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地税局要选派懂政策、熟业务、能力强、作风好的正式干部到查验征收点工作。农税科(股)的同志要经常到查验征收点检查、督促、指导查验征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查验征收点在业务上必须服从农税科(股)的指导。对出现问题较多,纳税人意见大的查验征收点,必须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撤消。

  二、各查验征收点要把文明执法窗口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查验征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1999]17号)中规定的5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查验征收行为,实行公开办税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六公开”。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1995云财农税字第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1996云财农税字第35号)。查验征收点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严格执法,文明征税,自觉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对查验征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外运证”的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得空缺和省略,印章必须齐全。应税农业特产品的计量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使用,如重量单位用千克,体积单位用立方米;对“征收环节”一栏的填写,只能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品目填“生产”,在收购环节征税的填“收购”,在两个环节征税的填“生产和收购”。

  2.在查验过程中,对由于起运地征收机关在开具“外运证”时出现的失误,只要货证相符,经核实后,就必须放行,不得向承运人重复征税,由查验征收点重新开具正确的“外运证”,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跨县的向地、州、市局报告,跨地、州、市的向省局报告),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当年的考核成绩。

  3.对国外进口的农业特产品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海关报关单”、“动植物进口检疫证”、“进口商品准运证”的才能认定为进口农业特产品。对一次报关而分次运输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可由进口地第一道查验征收点把关,采取依次扣减的办法,报关单押在进口地第一道查验征收点,用报关单的复印件随货同行,同时在报关单的复印件上记明每一批运输的数量并加盖“已查验”和进口地第一道查验征收点的印章,以后的查验征收点查验时,就认定为进口农业特产品,不再补税。

  4.对实际运量超过“外运证”所填数量的未完税产品的补税,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对由于计量不准造成的较少超量,按查验地同类品种的计税价格补征农业特产税;对有明显超量的视有偷税嫌疑,按查验点同类品种的最高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并处予1-5倍罚款,换取与实际运量相符的“外运证”后放行。

  5.对一次运输不能直接到达目的地,中途需要中转,重新换车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处埋,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经征收机关核实确实需要换证的,可凭运入时的有效“外运证”给予换证;对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到达目的地的,承运人必须到附近的查验征收点说明原因,由查验征收点根据实际情况无偿更换“外运证”;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更换“外运证”。

  6.对原木的查验范围,包括原木、锯材、方料、木板,而地板条、纤维板则不属农特税的查验范围,不需要开具“外运证”。

  7.对牛、羊皮特产税的查验范围,仅限于经粗加工(风干、盐渍、脱毛处理)的皮张,而活牛、活羊和经深加工(揉制、切削、染色、上光)后的皮革,则不属农特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外运证”。

  8.作为蔬菜的青豆(蚕豆、豌豆、大豆等)、青包谷属蔬菜类应纳入查验范围,外运时须完税并开具“外运证”,而干豆、干包谷属粮食,不属查验范围。

  9.对鲜活产品的外运,经查验手续不全或货证不符的,各查验征收点应协助承运人尽快与运出方联系,尽快办理完备外运手续,一时不能办理完备的,可采取适当的税收保全措施后放行,但不得将鲜活产品扣押超过2小时以上。

  10.对查验中只有完税证而没有“外运证”的,应责令其回原起运地补开“外运证”,查验中只查验“外运证”,不必同时具备完税证。

  四、对查验征收工作中临时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各地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本着既要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又要防止重复征税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使查验征收点真正发挥公平税负,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农产品正常流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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