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对飞机维修行业取得飞机维修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应按月计算,当月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超过不含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的6%的部分应在次月的月底以前经县(市、区)局审批后予以退还。今年1月1日至文件下达前这一期间的应退税款应在今年年底以前退还纳税人。
请遵照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2010年第26号
5、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