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中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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