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必须在所在地国有专业银行新开立车辆购置税收入专用帐户,车辆购置税收入不得与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混存。
二、对未核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由各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验车后将车辆购置发票、合格证、验车情况(复印件)报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购办)审核,省车购办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车型核价后通知各地车购办先行征税,各地车购办不得擅自核定计税价格。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对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所取得销售单位购车发票的价格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为不得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开具其他普通票据)而发生价款与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在代征期间,无论纳税人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置自用的应税车辆一律暂按下列公式换算确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17%)
如按上述公式换算后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四、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各地车购办直接向省车购办请示,省车购办报省国家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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