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新《征管法》第31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认真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全省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局。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目前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260号)的规定执行,待《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并贯彻执行。
3、上报省局的时间要求:各地、州、市局务必于纳税期当月25日前上报省局,凡超过时间规定的,省局不予审批。
4、各地上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时,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凡达不到要求的,省局不予审批。
5、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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