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农村信用社需在年度终了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并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信用社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
二、实行"单一法人"试点并且由县联社统一扣除专项奖金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专项奖金需逐级报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但每个年度税前扣除专项奖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需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2001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1]7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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