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请各局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国税函[2001]551号文件要求,对所辖企业属于卷烟、啤酒、葡萄酒生产企业和年应纳消费税在1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企业进行调查,凡符合条 件的企业都必须填报《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
二、一分局、五华区局和高新分局于每季末次月25日前向省局上报《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和税源经济指标分析材料的同时抄报市局。
三、《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中的产量、销量、销售额、销售税金及附加、本期应交数、本期实交数、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统计累计数。
四、各局上报的《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分别上传至市局服务器:县区局上传\流转税处\报表\消费税重点税源\**年\**月和**季度目录下。
相关阅读:
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