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税发〔2002〕3号要求,还没有安装税控装置或需要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所有加油站,都必须于2002年3月31日前安装完毕或完成更换,并对其进行初始化,确保2002年4月l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
二、两大集团(石油、石化)税控装置的安装仍由两大集团自行组织安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督促尽快安装(或更换)和进行初始化,并按总局时间要求,实施按实征收税款。
三、对已安装税控装置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税控装置和加油机加油数量出现误差纳税人与消费者如何结算的问题。按照国税发〔200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求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按计量法规定,对加油机进行强制检定;若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进行调整,税控装置由安装(服务)单位和加油站进行调整。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安装(服务)单位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履行好合同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及时解决好安装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安装及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四、加油机及税控装置防爆问题。国税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搞好配合,尽快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加强监督,要求税控装置安装单位及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规定执行。加油机防爆达不到标准的由加油站按有关防爆规定坚决进行整改,并承当相关责任。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燃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服务单位负责整改并承当相关责任。
五、加油站纳税申报及管理问题。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在总局管理办法没有下发前,仍按省局下发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纳税申报实行纸质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相结合办法,为了便于纳税人提取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数据,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向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的需要,纳税申报方式将向IC卡申报转变,请各地加强调研、做好加油站申报纳税向IC卡转变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各地安装完毕后要作一次认真清理,并将工作情况于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各地国税部门、质检部门、经贸委要通力合作,共同把工作做好。届时,全省将组织国税、质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将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相关阅读:
2、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