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加油站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二、凡不同时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中经经贸委批准、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五个条 件的加油站不得领购使用发票,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帐和报送相关资料。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实行“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后,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306号]的规定执行,对其所属分(支)公司跨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跨地区或县市经营的,可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之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预征——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加油站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公司,预缴税款单位缴税款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加油信息报表报送给汇总缴税单位,汇总单位申报纳税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执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有关个体操作办法、传递方式和操作程序将另行下达。
五、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而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加油站应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32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加油站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财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准确核算反映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而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加油站确需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由县级国税局严格《加油站日销售台帐》及相关信息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征税规定核定,不能有意或从低核定加油站的应纳增值税。
六、《管理办法》中加油站所需的《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由省局统一负印制下发;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份数跟纳税申报表的份数一致。
七、此前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改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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