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关于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昆太保寿[2002]25号)。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和大理的下属支公司,2002年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国税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职责。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昆明市的4个下属支公司(春城支公司、官渡支公司、安宁支公司和宜良支公司),从2002年度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统一由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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