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自2002年7月1日正式启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由省局统一印发,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统核算软件修改完成前,各地手工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三、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增报《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总局文件附件2),报表编号为yb21,参数:栏数=3 行数=23 各栏:n,10。
四、由于涉及会统核算软件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yb02)不作改变,各地仍按年初规定的表式和参数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转换数据上报总局。因表中部分指标与《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重复,“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等栏可以不填,相关的审核公式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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