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曾作过规定,即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原来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的,目的是减轻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这一通知下发后,过去所作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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