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437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165号)第一条 第五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2002年2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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