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纳税评估及异常户检查情况的通报》(云国税函[2003]194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市大部份分、区、县(市)局在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时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反映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情况,为此市局要求各分、区、县(市)局在今后的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中,必须按照省局2002年各季度纳税评估及异常户检查情况的通报模式,对查出的问题,特别是在《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中填有数据的地方,必须在总结中一一对应进行彰,该表中“异常户”、“移交户”、“接收户”三个数字原则上要一致,不一致时(即不移交时)必须说明原因:“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填有数据的,必须分户说明情况。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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