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
一、我省定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年检。
二、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检,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将自检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注册在所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年检,没有参加年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今年年检时,请各所交清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费用。2003年度财务报表于2004年5月1日前交清。
五、今年四季度总局组织检查时,若发现有自检时弄虚作假的事务所或税务师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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