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税发[1995]139号文我局已以云国税外字[1995]77号文转发,"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审查、上报工作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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