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重视新修订申报表的使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在办理涉外企业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
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给各地使用。
三、各地在报表使用过程中注意收集使用者的意见,将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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