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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收缴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4-03-02  关注量:242  喜欢(12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7号)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为了防止旧版发票流向社会,扰乱经济秩序,省局决定,对旧版普通发票进行清理、收缴、统一销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旧版普通发票收缴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旧版发票收缴的范围

  (一)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库存的旧版发票,包括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

  (二)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含旧版"自印发票"),包括:整本未使用的旧版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

  三、对规定收缴的旧版发票,凡属于纳税人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负责清理和收缴,连同主管国税机关库存旧版发票一起清点核实,并编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旧版普通发票移交清册》,逐级上缴,由各地、州、市局集中后,于2004年?3月底前上交省局,具体由省国税印刷厂负责清点、造册、验收并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然后由省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移交清册内容包括:发票名称、批印文号、发票种类代码、发票代码、规格、联次、数量、每本套数、起止号码、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在逐级清收上交旧版发票的过程中,移交和接收双方要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字,以明确双方责任。

  四、对纳税人购用整本旧版发票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一律由县(市、区)局采取剪去"发票监制章"(简称"剪角")的方法核销。剪角后的发票连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与"发票购用簿"一起保管。保存期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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