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仍按云地税发[1997]061号文执行。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执行。
三、学校应当将取得的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该文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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