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2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90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38280563.15元(其中:固定资产(星海花园)转让损失38013817.01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266746.14元)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已报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在收入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191000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对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借给云南云经商贸总公司资金1000000.00元、为香港滇龙实业有限公司垫支投资款13900000.00元、为原昆明国际贸易中心垫支欠款6733750.00元和拟报废在用液压叉车等固定资产267625.15元事项,经查核上报资料,此四笔款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处理肇事车辆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费用31708.53元,不属于财产损失审批范围,应由企业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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