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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4-06-07  关注量:155  喜欢(70)

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274号)中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包括三个副本的费用)降低为每套40元。

  此次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适用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有关我省出台的收费标准取消、降低和减免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7月21日以云国税发[2004]173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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