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1款所称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前,除《通知》第一第5款已明确的免税范围外,其余暂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7]61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学校对取得的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分别核算,凡不分别核算的,免税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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