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相关阅读: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原产于新西兰的木材和纸制品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