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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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省政府“五分”政策中按股分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关于确认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以及撤销4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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