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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8-18  关注量:767  喜欢(579)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制止乡村新债作为当前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全面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团体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乡镇政府债务的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组织、人事、监察、审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主动配合,抓好此项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抓好制止新债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制止新债的具体工作方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有效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并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推进村民自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整体推进。今年内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把责任落到实处;三要研究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认真搞好债务动态分析与监控,积极主动化解旧债,确保社会稳定。要结合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抓好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采取加快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各州市政府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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