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掌握当前房地产发展情况及相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征收;要做好税收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政策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等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及时交流、反馈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各地在一体化管理中有何好的办法与措施,请及时编写地税简报进行交流。
四、各地要在12月30日前,将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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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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